卡通作品拼接与选择组合编排差异,精确临摹与变形润色的差异【杭知桥版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20 15:13阅读量:2

一、案件概述

本案系一起关于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使用了与上诉人创作的九幅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侵害了其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其中七幅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幅不构成作品,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原告对其中两幅作品一审认为不具有独创性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1.涉案两幅作品(《民国白雪》《讽气女侠》)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三、法院认定

1.关于作品独创性

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作出部分修正:

《民国白雪》作品性质:

一审认为系简单拼接,缺乏独创性

二审认定在内容选择、拼接组合和编排上具有区别于原作的独创性表达

《讽气女侠》作品性质:

一审认定为精确临摹,属于复制行为

二审认为对原摄影作品进行了变形、润色等处理,体现了独创性,构成演绎作品

2.关于赔偿金额

尽管在作品认定上与一审在数量上存在差异,但二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维持原判:

作品类型及数量

独创性程度

创作难度

侵权行为方式及持续时间

商品销售情况

维权合理开支

 

四、裁判要旨

1.独创性判断标准:

二次创作作品需与原作存在实质性样态差异

需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智力判断

2.演绎作品认定:

对已有作品的改编若形成新的艺术表达可受保护

改编创作需与精确临摹相区分

3.赔偿确定原则:

综合考量作品价值和侵权情节

合理维权费用应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启示

本案二审判决在以下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1.明确了拼接类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强调内容选择与编排的个性化

2.区分了复制行为与演绎创作,为摄影作品改编提供了裁判标准

3.体现了"认定瑕疵不影响结果"的司法裁量原则

该判决对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具有参考价值,提示创作者在进行二次创作时应注意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附判决书】

二审判决 - 副本_1.jpg

二审判决 - 副本_2.jpg

 

二审判决 - 副本_3.jpg

二审判决 - 副本_4.jpg

二审判决 - 副本_5.jpg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C座2楼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23层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