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案件】拆盒散装销售正品是否侵权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涉及拆盒(丢弃包装盒)销售正品是否侵权问题,将整盒的药品分开一瓶一瓶对外销售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陈婧律师代理原告。

原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诺生物")是国内生物传感行业的知名上市企业,主营血糖、血脂、血尿酸等多指标检测设备及耗材。其注册并持有第 3644894 号 "三诺"、第 23353933 号 "Sinocare" 等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 10 类医疗器械商品,其中 "三诺" 商标于 2015 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系一家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在某平台开设网店销售 "三诺" 品牌血糖测试条。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所售商品虽标注 "三诺" 品牌,但存在拆除外包装盒、刮去溯源二维码、按 25 片 / 50 片 / 100 片等不同规格分装销售的情形,部分链接显示销量达数千乃至上万件。原告遂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被告抗辩认为:其所售产品均为正品、来源合法,未在产品上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分装、去包装系出于运输便利和降低消费者购买成本的商业考虑,未改变产品内在质量,也未造成消费者误认,不构成侵权;原告索赔金额过高,属于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打压合法经营者。

 

【法院认定情况】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围绕两大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构成

法院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指出:

1.原告作为品牌方和生产商,有权自主决定其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和规格包装体系,其他经营者应予尊重;

2.被告将原告产品从特定规格的完整外包装中分离后散装销售,虽在客观上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灵活选购、降低单次购买成本的需求,但同时也损害了原告基于产品规格设置所维持的正当商业利益,攫取了原告及正规经销商的交易机会,破坏了既有的市场竞争秩序;

3.被告通过 "去包装、刮溯源码、散卖" 的方式销售,使消费者无法获知完整的商品来源信息和产品使用说明,干扰了原告对产品质量的追踪管理与市场管控。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品牌方对 "最小销售单元" 的决定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法院明确认可:生产商有权设计产品的包装规格、防伪溯源体系和销售层级,这种商业布局本身构成其竞争优势的一部分。经销商擅自拆包、分装、刮码销售,即便产品为真,也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掠夺交易机会的行为,可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规制。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散装销售的规模与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购买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附判决书】

2_01.png

2_02.png

2_03.png

2_04.png

2_05.png

2_06.png

2_07.png

2_08.png

2_09.png

2_10.png

2_11.png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主任电话:13456991100 (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mail@zhiqiao.cn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3幢211室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23F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