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宣称“源头工厂店”法院认定服装制造外观侵权【杭知桥专利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王小倩律师&专利代理师代理原告。
原告厦门某服饰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衬衫”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至今有效。2025年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被告刘某在淘宝平台经营一家店铺。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24年5月21日在被告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于5月27日签收。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内有售后卡,显示“添加店铺微信发送买家秀评价截图可领红包”,扫描二维码显示店家的微信账号,账号签名显示“15年服装经验源头工厂店”。产品外包装显示寄件人为林女士,产品吊牌、侧标、售后卡均显示该店铺商标。就上述购买、收货过程及店铺信息,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被告刘某是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25类裙子、裤子、服装、内衣、上衣、鞋、帽子、袜、围巾、腰带等。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认定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关键事实:
一、关于专利效力。 涉案专利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被告虽于2026年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2026年8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案专利被维持有效。因此,被告关于中止审理的抗辩不能成立。
二、关于侵权比对。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衬衫,系相同种类产品。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形状、各部分比例及部件的造型、布局等设计特征基本一致,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同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三、关于侵权行为。 被告经营的网店展示侵权产品,对外作出销售意思表示,并已实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公证购买的产品实物及包装均有被告的注册商标,且其微信宣称源头工厂店,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裁判要点】
1.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影响案件审理。 被告虽在诉讼期间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维持涉案专利有效,故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2.外观设计相同设计的认定标准。 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两者相同。
3.制造行为的认定。 公证购买的产品实物及包装均有被告的注册商标,且其微信宣称源头工厂店,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实施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
【判决结果】
1.被告刘某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2.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某服饰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