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类图形商标侵权认定与个人独资企业前后两投资人责任【杭知桥商标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刘韵遥副主任和张聪阳律师&专利代理师代理原告。
原告系海南某服装公司,被告一为广州某服装商行(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为该商行的原投资人和现投资人。原告主张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取得两项图形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类商品和第18类包、皮带等商品,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原告发现被告一未经授权,在电商平台及微信渠道销售的多款服装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标识,且存在模仿原告服装款式、使用近似产品名称和宣传图片等行为,认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情况】
(一)关于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两项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一在商品实物及网页宣传图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为卫衣、裤子等服装,与第25类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2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责任承担
法院指出,被告一系个人独资企业,应先以其自身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被告三作为现投资人,应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二作为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期间的投资人,亦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1.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在商品实物或网页宣传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构成商标性使用。
2.商标近似的判断: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先以其自身财产清偿债务,投资人仅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非直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0元;二、被告一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由被告二、被告三予以清偿。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