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抗辩未获支持,分案起诉不同侵权主体不构成重复处理【杭知桥版权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吴小波律师、专利代理师代理原告。
原告系工具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企业,多年来深耕益智科学玩具领域,旗下多款产品在市场上拥有广泛影响力。其中,一款明星益智玩具产品的包装图案凝聚了创作团队大量心血,兼具独创性与艺术美感,属于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某玩具生产商未经任何授权,擅自生产了含有与该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图案的同类玩具产品;与此同时,某自然人作为销售端,通过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大量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值得关注的是,该玩具生产商并非“初犯”。此前,其已在另一关联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侵权并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并未因此停止侵权行为,本案即系原告针对其再次提起的侵权诉讼。
面对原告的起诉,两被告共同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原告已就相关侵权行为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且案件已处理完毕,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其权利来源清晰、主体适格。被告一经营的网络店铺在销售被告二生产的同类商品时,在包装材料上使用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形象。被告二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玩具、工艺品等,可以认定其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法院另查明,其他法院在此前作出的相关判决中已认定,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拼装玩具商品包装盒及使用说明书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经比对,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权利形象,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侵权。原告主张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有相应证据佐证,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的“一事不再理”抗辩,法院认为,本案确定赔偿系依据本案侵权行为的形象使用范围,不涉及案外人情况,与其他法院针对不同侵权主体、不同侵权行为的判决处理范围不同,不造成重复处理,故对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要点】
1.著作权权属认定: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权利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权利人,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侵权行为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包装上使用与权利作品实质相似的形象,侵害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
3.“一事不再理”抗辩的审查:本案赔偿系依据本案侵权行为的形象使用范围确定,不涉及案外人情况,与其他法院针对不同侵权主体、不同侵权行为的判决处理范围不同,不构成重复处理。权利人就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分别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