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快讯】索赔150万技术秘密案原告当庭撤诉-《商业秘密维权,四大致命风险点》

发布时间:2026-09-14 15:38阅读量:8

近日,由我所王梨华主任、资深律师罗贤水代理的被告杭州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军,成功应对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侵害技术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取得圆满结果。

案件概况

2026年9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26)浙01民初1762号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杭州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军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并要求停止侵权、删除技术图纸等。

专业应诉 精准破局

接受委托后,我所迅速组建了以王梨华主任、资深律师罗贤水为核心的办案团队。经全面研判案情,团队制定了周详的应诉方案,围绕以下核心问题进行了系统准备:

· 原告主张的技术图纸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技术秘密; 

· 原告是否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 原告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技术比对的可操作性;

· 原被告产品外观与结构的相似性是否源于行业通用设计; 

· 原告是否存在通过业务合作获取被告技术信息的可能性; 

· 被告产品是否具备独立研发的技术路径;

· …… 

庭审中,我方代理律师完成了答辩陈述,对原告证据链的薄弱环节进行了全面、充分的阐述。

恢复庭审后 原告主动撤诉

我方意见发表完毕后,法官恢复庭审后,原告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原告杭州某至信科技有限公司最终选择当庭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全部起诉。

律师总结

王梨华主任与罗贤水律师就此案总结指出:

“应对技术秘密侵权案件,要求代理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规则,更要深入了解行业技术特点与业务流程。从证据保全、保密措施认定到技术比对方案的制定,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判断与精细操作。本案中,我方正是通过对业通用设计、技术差异数据的系统梳理,以及对原告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技术比对的可操作性等证据链薄弱环节的精准识别,才得以在庭审中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总结了商业秘密维权,四大致命风险点

商业秘密无小案,很少见过商业秘密的案子起诉低于100万的,百万起诉是标配,千万是常态,过亿也不稀奇。但现实当中,商业秘密案子和商标、版权案件相比,胜诉率相去甚远。很多企业很困惑,明明自己的秘密被拿走了,为什么官司就是打不赢,风险到底出在哪。

第一,企业内部确实对商业秘密做了保密管理,但是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无法向法庭梳理、举证出具体落实了哪些保密措施。只有口头制度,没有落地留存证据,法庭就不会认可保密义务成立,维权根基直接缺失。

第二,密点归纳能力不足。很多权利人一上来直接提交一整套图纸、全套工艺资料,不会区分哪些属于行业公知信息,哪些才是真正受保护的秘密点。把公知内容混进商业秘密主张范围,法官和鉴定机构无从甄别,诉讼效果大打折扣。

第三,侵权证据获取,这是决定案件成败最关键的一环。企业自身会对核心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实施剽窃行为的被告,往往会更加隐蔽、更加谨慎地掩盖痕迹。没有卧底取证、公安介入或者法院证据保全,想要拿到直接侵权证据难度极大。实务当中就有制造业企业,确认内部图纸外泄,但是始终拿不到对方接触、使用该秘密的直接证据,最终只能撤诉。

第四,技术比对问题。常规情形下技术同一性比对尚有路径,但通信类、配方类、工艺类案件,如果被告拿到信息之后又做了改进创新,技术比对工作会变得格外棘手。

保密措施举证、密点梳理、侵权证据获取、技术比对,上面任何一步出现疏漏,都有可能败诉而归。

在这里提醒企业,商业秘密维权不是受到侵害就必然胜诉。起诉之前,务必完成密点提炼、保密证据固化、侵权线索摸排,把前置工作做扎实,再启动诉讼程序,不要盲目提起高额索赔。

 

【附裁定书】

(2026)浙01民初1762号裁定书 - 副本-副本_01.png

(2026)浙01民初1762号裁定书 - 副本-副本_02.png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主任电话:13456991100 (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mail@zhiqiao.cn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C座2楼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23层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