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定风翼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分析【杭知桥无效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18 10:18阅读量:3
【决定要旨】
本案涉及一项摩托车定风翼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该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即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要旨: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二、事实认定
1.涉案专利与对比文献(证据1)均为摩托车定风翼,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且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构成现有设计。
2.两者整体均呈双层V形翼状,中间连接部向外凸起,上下层翼的具体设计(如镂空、缺口、末端弯折等)高度相似,已形成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印象。
3.主要区别点包括:
(1)连接部开口形状(方形与弧形)及安装孔位置(两侧对称圆孔与居中单孔);
(2)下层翼缺口位置及长度的局部差异。
三、审查结论
1.区别(1)中连接部设计主要用于安装适配,安装后不易被观察到,属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且由功能需求限定,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
2.区别(2)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在整体设计中占比极小,不足以改变整体视觉印象。
3.综上,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附无效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