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价500元销量300信网权与发行权判赔2万6余杭法院【杭知桥版权】
【裁判要旨】
一、原告权利确认
本案为一起侵害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创作并登记了 “月鹿山”“迎客松壁饰” 等多件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使用上述美术作品图案的装饰画,并在商品销售页面使用含有涉案作品的图片。
二、侵权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底稿及作品发表网页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涉案装饰画使用的图案与原告美术作品在整体构造、元素构成、颜色设计等基本表达上一致,虽存在细微差别,但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原告确认未授权他人使用相关作品,因此涉案装饰画属于侵权产品。被告展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发行权。被告未能证明所售商品来源合法以及网页使用行为获得授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责任判定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主张按照法定赔偿计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产品销量,以及涉案美术作品对侵权产品销量的价值贡献占比、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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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酌定赔偿26000 元。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