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二审案例】整体造型、轮廓、比例等基本一致可认为外观相似

发布时间:2025-02-20 09:36阅读量:2

【裁判要旨】

一、比对情况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均为 L 型长方体形状,收纳盒的顶板、底板、展示板均一致。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区别点在于:涉案专利收纳盒的中部设置有两块L型直角状的隔板将收纳盒分隔成上下相互独立的两层空间,在上下两层中各设置有一个 L 型长条凳状的置物部件,而被诉侵权设计未设置有两块 L 型直角状的隔板,两个 L 型长条凳状的置物部件呈阶梯状错落设置在单层中。

二、比对结果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造型、轮廓、比例、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形状、布局及细节设计上基本一致,主要设计特征基本相同。前述细微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两者构成近似设计,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附判决书】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C座2楼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23层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