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二审案例】整体造型、轮廓、比例等基本一致可认为外观相似
发布时间:2025-02-20 09:36阅读量:2
【裁判要旨】
一、比对情况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均为 L 型长方体形状,收纳盒的顶板、底板、展示板均一致。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区别点在于:涉案专利收纳盒的中部设置有两块L型直角状的隔板将收纳盒分隔成上下相互独立的两层空间,在上下两层中各设置有一个 L 型长条凳状的置物部件,而被诉侵权设计未设置有两块 L 型直角状的隔板,两个 L 型长条凳状的置物部件呈阶梯状错落设置在单层中。
二、比对结果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造型、轮廓、比例、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形状、布局及细节设计上基本一致,主要设计特征基本相同。前述细微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两者构成近似设计,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