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案例】刮码销售认定侵权-临沂兰山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5-02-11 13:36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原告浮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第 15475006 号、第 28057564 号商标的合法受让方,在健康皮肤管理领域凭借这两个商标收获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其中,第 15475006 号商标核定用于第 3 类 “洁肤乳液、化妆品” 等商品,第 28057564 号商标则用于第 5 类 “抗菌剂、消毒剂” 等商品。浮美公司通过长期的合法使用与宣传,使得这些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了独特的商业价值。

 

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店铺,销售的皮肤抗菌液产品存在诸多问题。该产品不仅在包装和标识上与浮美公司的正品存在差异,还刮除了防伪码。浮美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对该店铺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庭审中,被告试图辩解,称对所售产品侵犯商标权并不知情,产品购自案外人,且原告已从案外人处获得赔偿,同时质疑原告证据的有效性。经法院详细审查证据并对比产品细节,发现公证封存的产品与浮美公司正品在包装颜色、防伪码、商标字体细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此外,被告提供的商品上传记录、订单交易数据等反而进一步证实了其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慎审理认为,被告在其拼多多店铺销售的皮肤抗菌液产品属于抗菌剂,与浮美公司第 28057564 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且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浮美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同时刮除防伪码的行为更是增加了消费者辨别真伪的难度。结合案外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刑事拘留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浮美公司第 28057564 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在规定时间内赔偿浮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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