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正品能否使用他人店招牌-杭知桥代理“哈根达斯”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2-05-18 00:00阅读量:1

(图源:网络)
【裁判要旨】
原告通用磨坊公司(“哈根达斯”母公司)并未就案涉商品本身是否系侵权产品加以举证或说明,根据“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如被告吉缇奶茶店销售的商品系案涉商标专用权人或经其授权生产,则被告的销售行为并不需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再次授权,也不构成侵权。
被告未经授权,将第771488商标及“哈根逹斯”等标识单独、突出使用在店铺外部及内部装潢陈设上,实质是指向整个咖啡店店铺的经营者为通用磨坊公司,或者与通用磨坊公司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超过了向消费者说明或描述其所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来源的合理限度,不属于善意和合理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法院酌定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图为涉案商标)
【附判决书】










【案例拓展】
哈根达斯品牌的由来
1921年,一个叫鲁本·马特斯的波兰人在积累了自己第一桶金后,看到其他冰品制造商以降低产品价格进行竞争时,例如在冰品中加入安定剂、防腐剂及增加空气含量,便下定决心坚持使用纯净、最天然的原料制造最好的冰淇淋。他为冰淇淋取了一个丹麦名字-Haagen-Dazs,他认为这个斯堪的纳维亚的名字可以唤起人们对新鲜、天然、健康及高品质的追求。而最早的哈根达斯冰淇淋只有香草、巧克力和咖啡三种口味,草莓是第四种。现今,哈根达斯已经被视为冰淇淋品牌中的贵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