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案例】代理“小ck”商标案故意侵权获赔50万

发布时间:2022-04-18 00:00阅读量:1

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方东律师和王林律师代理的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与广州市大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2020)粤0114民初12285号判决,确认大捷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杭知桥方东律师与王林律师所代理的原告华杰公司获得胜诉。


本案中,大捷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销售与华杰公司相同商标的多款链接产品,并在涉案网店特意注明“该款和线下实体店一样五金带LOGO,店铺图片经过处理一切以视频实物为准,外包装购物袋都配有,请放心购买”的字样,具有一定的侵权故意,侵害了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存在生产侵权商品的可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华杰公司的代理律师,方东律师与王林律师以专业能力,抓住案件要点,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有力实现客户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 0114 民初 12285 号


一、基本案情


华杰公司控告大捷公司侵害本公司第3216114号商标权,要求大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华杰公司第3216114号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赔偿华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大捷公司承担。


大捷公司辩称,我方仅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并未实施生产行为,因为我方不具备生产能力,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胡屋淘宝村市场的恒达皮具厂(全称不清楚);我方不清楚被诉侵权商品涉嫌侵权,且淘宝平台并没有提醒我方,在知道侵权之后立刻下架了被诉侵权商品链接,故我方没有主观恶意。3.我方销售时间短、获利低,华杰公司要求赔偿金额过高。综上,请求驳回华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华杰公司享有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对华杰公司公证购买的两款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袋、正面、吊牌等位置突出使用“CHARLES & KEITH”字样,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上,可以进行侵权比对。故大捷公司未经许可,销售的商品使用了与第 3216114 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涉案网店第3-15链接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的问题。涉案第3、8、12、14链接所销售的商品情况已有对应的评论图片予以证实,评论图片中商品的款式与对应链接的交易快照相同且使用了“CHARLES & KEITH”标识,故华杰公司主张涉案第3、8、12、14链接所销售的商品亦为侵权商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第5、13链接的评论图片显示,该两链接所销售的商品分别与第1、2链接的商品相同,故华杰公司主张该第5、13 链接销售的商品亦为侵权商品,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


涉案第4、6、7、9、 8、9 、10、11、15链接的名称虽使用了“小 ck”字样,但是“小 ck”并不是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而且华杰公司未提交该7款商品实物予以佐证,该7个链接展示的商品图片未显示品牌,故华杰公司主张涉案第4、6、7、9、10、11、15链接所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大捷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华杰公司确认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链接均已删除,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大捷公司仍在继续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故对华杰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再予以调处。大捷公司未举证证明“DS 蒋华”与大捷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且“DS 蒋华”与“恒达皮具厂”之间的聊天记录发生在 2019 年之前,仅体现少量的酒神包交易,与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时间、销量不符,大捷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恒达皮具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大捷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对被侵权商品是否由大捷公司生产的问题,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华杰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大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00000元。


二、判决结果


被告广州市大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0元


【附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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