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与合格证人与委托人构成共同制造行为,及现有设计抗辩完整比对的要求【杭知桥专利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27 15:47阅读量:11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王小倩律师代理原告。

原告系“鞋底”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法权利人,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原告经查发现,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并销售涉嫌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鞋类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同时标注了另外两家企业信息(其中一家为商标权利人,另一家为知名鞋业销售公司)合格证上则载有第四家鞋业企业的名称及产地。原告据此将四被告诉至法院,主张共同侵权。

三被告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提交了某品牌赛车鞋在官网及小红书平台的时间戳截图,主张该涉案设计已于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

 

【裁判要点】

1.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法院经比对,被告提交的现有设计图片并未包含产品鞋底花纹的视图,而涉案专利保护的核心要素正是鞋底形状与花纹,因无法就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进行整体比对,抗辩不能成立。

2.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仅在俯视图脚掌部分存在细微差别,该差别在正常使用时不易被直接观察,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两者构成近似。

3.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网络科技公司自认委托生产;鞋业销售公司外包装标注企业信息并参与商标转许可;商标权利人许可商标供侵权产品使用,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合格证标注企业名称的温州鞋业公司未到庭抗辩,依法推定为生产者。四被告就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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