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侵权案】“翻跳”舞蹈用于商业教学招生宣传侵犯舞蹈表演权【杭知桥版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06 16:59阅读量:14

近日,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陈琏律师、陈文祺实习律师代理的重庆华舞乐章国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舞乐章”)与上海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将舞蹈作品进行翻跳教学,以及教学成果发布在网络上,法院判令被告向华舞乐章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是我所首例舞蹈作品侵权案件,全国关于舞蹈侵权案件数量也极少。

 

【案件概述】

案涉权利舞蹈作品为《古典舞角色塑造(第二部)》,由王熙创作完成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2022 年 8 月 16 日首次公开发表,并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取得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 - 2023-E-00173723)。该作品融合古典舞身韵精髓,实现心、形、神、韵的高度融合,是舞蹈创作领域的优质作品。2024 年 1 月 1 日,著作权人王熙将该作品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以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给华舞乐章,同时授权华舞乐章可独立开展维权活动,授权地域覆盖中国(港澳台除外),授权期限至 2028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华舞乐章许可,擅自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舞蹈工作室开展案涉作品线下教学,并在其微信视频号发布案涉作品翻跳视频用于招生宣传等商业推广,且在曾作出侵权致歉、承诺停止侵权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华舞乐章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

为维护华舞乐章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陈琏律师、陈文祺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律所主任王梨华律师的指导与研判下,迅速组建办案团队,开展全流程维权工作:案件办理中,代理律师充分梳理案涉作品的权属证据,固定被告侵权的完整证据链,通过 IP360、飞洛印等专业取证平台完成侵权事实取证;庭审阶段,代理律师围绕作品独创性、原告权属基础、被告侵权行为及主观恶意等核心争议焦点,充分举证、精准质证,清晰阐述法律观点,有力论证被告的侵权责任及赔偿依据。

虽原告当庭因被告停止侵权撤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但在代理律师的专业维权下,法院最终依法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支持了我方的赔偿主张,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案件受理费,成功为华舞乐章挽回经济损失,有效震慑了侵权行为,充分维护了舞蹈作品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此次胜诉,不仅是对华舞乐章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也为舞蹈艺术领域的著作权维权提供了典型司法实践参考。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以专业的法律能力为各类作品权利人保驾护航,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舞蹈作品的独创性】

案涉《古典舞角色塑造(第二部)》作为具有独创性的舞蹈作品,核心以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为艺术表达载体,融合古典舞身韵身法与韵律,通过连贯的肢体动作设计、特定的肢体姿势表达、贴合情感的面部表情演绎,实现心、形、神、韵的融合,形成了独特的舞蹈表达体系。

 

【舞蹈作品的侵权比对】

    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专业取证固定被告侵权素材后,将被告侵权内容与原告权利作品进行逐帧、逐段精准比对:被告在其微信视频号发布的两段侵权舞蹈视频,所呈现的连续舞蹈动作、肢体姿势、面部表情与原告权利作品中对应章节基本一致;被告线下教学的舞蹈课程内容,其整套教学的连续动作衔接、肢体姿势规范、表情配合要求,亦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应部分的动作、姿势、表情表达高度吻合,无实质性差异。经比对可明确,被告使用的舞蹈内容完全照搬原告权利作品的核心表达,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作品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该比对结果亦被法院依法采信,成为认定被告侵权的关键事实依据。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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