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杭知桥版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05 14:47阅读量:2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宗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主张其创作并登记的两幅美术作品《cutie-41》与《cutie-44》被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擅自使用,并制作成化妆镜商品进行展示与销售,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商品链接、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证据情况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作品登记证书,证明涉案美术作品已进行版权登记;

2.作品底稿截图、首次发表截图及首发账号实名认证截图,用以证明作品的创作与公开发表情况;

3.《飞洛印·数据确认函》、侵权取证截图、购买订单信息、物流签收记录及平台披露的店铺经营者信息,证明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

4.当庭拆封的实物商品,证实被诉商品图案与原告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予采纳。

 

四、法院认定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

1.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2.被告在网络店铺中销售的化妆镜商品图案,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中的卡通形象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3.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并展示被诉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裁判要点

1.著作权归属可通过作品登记证书、底稿、首次发表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

2.未经许可销售与权利人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商品,构成对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3.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获利均无法查明时,法院可根据作品知名度、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经营规模、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六、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删除相关商品链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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