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名称使用他人商标并销售同类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杭知桥商标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为某贸易公司,系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包括包、手提包、钱包等。被告为某自然人,在淘宝平台开设名为“某标识奥莱斯店”的店铺,销售多款在名称、图片及实物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包袋商品。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二、证据情况
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1.商标注册证;
2.公证书,证明被告在淘宝店铺中销售侵权商品;
3.公证购买的侵权实物;
4.淘宝平台披露的店铺经营者信息;
5.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说明(包括购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但部分费用未提供票据)。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商标权属证据、公证书及实物证据予以采信。虽原告未提交部分链接对应的实物,但根据网页详情及评论图片中展示的标识使用情况,结合已公证实物的侵权事实,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其余链接所售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
四、法院认定情况
法院认定:
1.被告在店铺名称、商品链接、网页图片及实物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
2.被诉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3.被诉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4.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裁判要点
1.被告未经许可在店铺名称、网页链接以及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2.在部分侵权商品未提交实物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侵权成立;
3.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时,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商品价格、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
六、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