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油机”专利权有效——创造性争议未获支持【杭知桥无效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01 14:27阅读量:
【无效决定要旨】
本案涉及一项名为“榨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主要涉及一种榨油机结构,包括基座、压榨组件、遮挡盖和加热组件等部件,其中加热组件与遮挡盖转动连接,可在遮挡盖翻向压榨组件时转动至与其抵接,以实现更优的热传递效果。
2024年12月3日,一方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共10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三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后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使用其中一份证据,并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最终仅以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虽公开了一种家用榨油机加热系统,但其采用弹簧偏压方式实现加热部件与榨筒的贴合,与本专利中通过转动连接实现抵接的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区别。证据1未公开“加热组件与遮挡盖转动连接”这一关键技术特征,且请求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合议组指出,转动连接与弹簧偏压属于不同的机械运动方式,结构设置和安装难度均有显著差异。在证据1已通过弹簧实现贴合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将其改造为转动结构的技术启示和动机。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得以维持,其从属权利要求2至10的创造性也相应得以维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附无效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