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大脑”商标第一含义描述性使用不侵权,助力京东公司取得胜诉

发布时间:2025-08-04 17:11阅读量: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淘妮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淘妮公司)(原审原告)认为,被上诉人上海京东鸿为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东鸿为公司)(原审被告)在商品标题中,将“最强大脑”进行使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京东鸿为公司辩称,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最强大脑”系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使用行为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一、被上诉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权;

二、一审法院是否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被告。

 

【裁判要旨】

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对原本属于描述性词汇的注册商标的保护需谨慎认定,不能禁止其他人对其第一含义进行合理使用。

本案中,被诉商品标题为“计客(GiiKER)超级华容道儿童礼物玩具三国华容道男孩女孩数字磁力拼图最强大脑网红礼品”,商品标题中使用涉案词汇未突出显示,且商品本身未标注该字样,并不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最强大脑”系被诉商品的商标。

“最强大脑”表达了脑力强大,在认知、思维等方面非常出众的含义。上诉人将“最强大脑”四字进行变形后作为图形商标使用,主要使用其第二含义,不能禁止其他人对“最强大脑”的第一含义进行合理使用。因此,京东鸿为公司将“最强大脑”用于益智玩具的商品标题上具有合理目的,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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