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被告多案合并一案一审终审探索【杭知桥版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07 11:23阅读量:5

【裁判要旨】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由: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

2.诉讼主体:

原告:独立创作并登记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

被告1: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2:在同一平台开设两家店铺,销售相同侵权产品。

被告3:电商平台经营者(原告当庭撤回对其起诉)。

3.程序特点:法院将原告针对三被告提起的三案合并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在一个案号里的一份判决书对不同的被告分开判项。

 

二、证据情况

1.原告提交证据:

权属证据:

两幅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时间。

作品在小红书账号公开发表的截图。

侵权证据:

通过时间戳认证的取证视频,显示两被告店铺销售印有涉案作品的商品,包含商品链接、销量、评价等数据。

当庭拆封的侵权实物(手机壳),图案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

合理费用证据:时间戳认证服务费发票。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1.权属证据:

作品登记证书与公开发表记录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

2.侵权证据:

时间戳取证视频及实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两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作品,构成侵权。

3.赔偿依据:

因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作品独创性、侵权规模(销量、店铺数量)及合理费用酌定赔偿。

 

四、法院认定情况

1.侵权行为成立:

两被告在电商平台展示、销售侵权商品,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发行权。

2.责任承担:

被告2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56条)。

3.程序合法性:

合并审理依据:均基于原告美术作品被侵权的事实,诉讼标的为同种类(普通共同诉讼)。

电子送达效力:被告2与平台协议约定送达条款,法院依其预留信息送达未签收,仍视为有效。

 

五、裁判要点

1.电子送达的司法认可:平台协议约定的送达条款对商家具有约束力,符合《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规则。

2.著作权侵权认定:

权属证明以“登记证书+公开发表”为初步证据;

公开+实质性相似+未经许可构成侵权。

3.赔偿酌定因素: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和独创性程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和独创性程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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