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被告多案合并一案一审终审探索【杭知桥版权案例】
【裁判要旨】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由: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
2.诉讼主体:
原告:独立创作并登记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
被告1: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2:在同一平台开设两家店铺,销售相同侵权产品。
被告3:电商平台经营者(原告当庭撤回对其起诉)。
3.程序特点:法院将原告针对三被告提起的三案合并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在一个案号里的一份判决书对不同的被告分开判项。
二、证据情况
1.原告提交证据:
权属证据:
两幅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时间。
作品在小红书账号公开发表的截图。
侵权证据:
通过时间戳认证的取证视频,显示两被告店铺销售印有涉案作品的商品,包含商品链接、销量、评价等数据。
当庭拆封的侵权实物(手机壳),图案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
合理费用证据:时间戳认证服务费发票。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1.权属证据:
作品登记证书与公开发表记录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
2.侵权证据:
时间戳取证视频及实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两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作品,构成侵权。
3.赔偿依据:
因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作品独创性、侵权规模(销量、店铺数量)及合理费用酌定赔偿。
四、法院认定情况
1.侵权行为成立:
两被告在电商平台展示、销售侵权商品,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发行权。
2.责任承担:
被告2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56条)。
3.程序合法性:
合并审理依据:均基于原告美术作品被侵权的事实,诉讼标的为同种类(普通共同诉讼)。
电子送达效力:被告2与平台协议约定送达条款,法院依其预留信息送达未签收,仍视为有效。
五、裁判要点
1.电子送达的司法认可:平台协议约定的送达条款对商家具有约束力,符合《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规则。
2.著作权侵权认定:
权属证明以“登记证书+公开发表”为初步证据;
公开+实质性相似+未经许可构成侵权。
3.赔偿酌定因素: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和独创性程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和独创性程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