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组合有启示,“电脑横机针板”实用新型无创造性被无效【杭知桥专利无效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30 16:30阅读量:5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一项名称为“一种前端带齿口片的电脑横机针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施贻华律师及专利代理师接受专利无效请求人的委托,开展了国内外专利检索、文章和科技论文检索、查询了大量的现有技术资料,选择最合适的无效宣告理由,提出无效宣告前进行了庭前模拟开庭,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最终将涉案专利最终宣告无效。

 

二、核心争议与审理过程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多份专利文献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主要包括:

  • 证据1:公开了一种简易型横编织机针板,其通过插片与复合齿片形成织针槽,复合齿片的镶片起到护针作用;

  •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脑横机针床部件,其中针槽镶片上设有移圈簧片让位凹槽;

  • 证据3:公开了一种针织横编机针板,其中设有用于安装磁钢条的垃圾槽,磁钢条对织针施加吸附力;

  • 证据4:公开了选针组件的相关设置。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2、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区别特征的认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及技术效果是否预料不到展开辩论。合议组当庭明确了请求人主张的最优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交请求人。

 

三、合议组认定与决定

合议组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织针槽与针板一体成型,且设有簧片让位槽,护针台阶设于簧片让位槽下端。该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具有簧片的织针运行稳定。

证据2公开了在针槽镶片上设置移圈簧片让位凹槽的技术手段,其目的与本专利相同,即在簧片移动路径上予以避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有动机将该结构引入证据1的针板中,并结合本领域常规设置(如针板一体成型)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其技术效果可合理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

  • 权利要求2(护针台阶与针板一体成型)属于本领域常规成型方式;

  • 权利要求3、4、5、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

  • 权利要求6、7(齿口片配合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

  • 权利要求8(选针组件)被证据2公开;

  • 权利要求10(磁钢条设置)被证据3公开。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决定结果

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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