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同款”图案卡册 网店经营者被判侵权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涉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权利人主张其创作的《原创某卡贴纸系列》中的一幅动漫人物图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已于2022年12月通过小红书账号公开发表,并取得了贵州省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
权利人发现,被诉侵权人未经其许可,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一款卡册产品,该卡册封面图案与其美术作品高度相似。权利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二、证据情况
权利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涉案作品在小红书平台的首次发表截图;
3.小红书账号实名认证截图;
4.两次飞洛印取证视频及订单信息截图;
5.某电商平台披露的店铺经营者信息;
6.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取证费发票。
被诉侵权人则提交了若干网络图片,主张权利人作品与这些图片中的人物形象相似。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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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首次发表记录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且无相反证据推翻,故认定其为适格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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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视频、订单截图、平台披露信息等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实际经营涉案店铺并销售被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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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人提交的网络图片,经比对,与权利人作品在人物形象、线条、色彩等表达上不构成相似,不能证明权利人作品缺乏独创性或抄袭他人作品,故不予采信。
四、法院认定情况
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1.涉案图案在人物形象塑造、线条细节、颜色搭配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具有艺术美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2.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在其网店商品链接中展示被诉卡册封面图案,该图案与权利人作品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3.被诉侵权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被诉商品,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复制件。
4.涉案商品链接显示“已抢6254件”“商品评价3877条”。
五、裁判要点
1.权利主体资格:权利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首次发表记录,足以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2.侵权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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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人在网店中展示被诉商品封面图案,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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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人大量销售被诉商品,以出售方式提供作品复制件,构成对发行权的侵害。
3.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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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被诉商品链接已删除,但鉴于电商平台创建链接的便捷性,法院仍判令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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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未能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库存侵权产品,故“销毁侵权产品”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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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表现、销售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
六、裁判结果
赔偿权利人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