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的放弃,不得以默示行为推定【杭知桥合同二审改判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13 16:24阅读量:15

一、案件情况

本案为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件。由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东律师代理原告(推广服务方)。合同双方为从事数据推广服务的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推广服务方”)与委托其进行品牌推广的零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双方于2024年10月签订《数据推广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由推广服务方为委托方提供数据推广(投流)服务,委托方支付推广费用。服务期限自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

合同履行中,推广服务方按约为委托方平台账户充值共计一定金额,但委托方未依约及时支付推广费。推广服务方经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在一审审理期间,委托方支付了推广服务方初始诉请的部分款项,推广服务方随即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剩余推广费用及相应违约金和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推广服务方的律师费诉请,但驳回了其主张的剩余推广费及其他维权费用。双方均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实质性改判。

 

二、证据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推广服务方提交的主要证据:

1.核心合同文件:《数据推广协议》及《数据推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用以证明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权利义务内容、推广费用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含维权费用承担)的约定。

2.履约凭证:平台账户充值记录、双方工作人员就推广费用确认及充值事项的往来电子邮件、微信群聊记录、推广服务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用以证明其已按约履行垫付充值义务且委托方对债务金额予以确认。

3.催款与维权凭证:推广服务方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及寄送凭证、《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支付凭证、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保函费)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其为维权支出的必要费用。

4.参考性判例:(2021)最高法民申214号民事裁定书,用以支持其“权利放弃须明示”的法律观点。

 

(二)委托方提交的主要证据:
委托方其抗辩主要基于一审已提交的付款凭证,证明其已在诉中支付了初始诉请的推广费本金,并主张推广服务方变更诉请的行为有违诚信,损害其信赖利益。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1.对推广服务方提交的合同、履约凭证、律师函及支付凭证等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认定这些证据能够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合同关系、债务金额、违约事实以及维权费用的实际发生。

2.对(2021)最高法民申214号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未直接将其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而是结合本案具体事实进行法律适用分析。

 

四、法院认定情况

(一)一审法院认定(已被二审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推广服务方初始诉请金额为一定数额,委托方在该诉请变更前支付了该笔款项,委托方有合理理由信赖推广服务方已同意放弃其他请求,双方纠纷已就此解决。

(二)二审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予以纠正,核心认定如下:

1.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性质:推广服务方在一审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请,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有据,应予尊重和准许。一审法院将此合法变更行为错误地解释为对权利的“默示放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关于“权利放弃”的认定: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通过默示或推定的方式进行。推广服务方从未明示放弃剩余推广费及维权费用,其变更诉请的行为本身恰恰是主张权利,而非放弃权利。

3.关于违约责任的合同依据:根据《补充协议一》第1.3条约定,委托方逾期付款的,推广服务方有权“不给予逾期款项所对应的返点优惠”。该约定赋予了推广服务方在委托方违约时按全额(即无优惠)主张推广费的权利,该权利成就条件因委托方逾期付款而触发。

4.关于维权费用的合理性: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推广服务方已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客观发生,且服务内容涵盖发函、起诉、保全、开庭等多个阶段,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权利放弃须明示原则:在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仅因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接受部分付款,即推定其放弃了其他未主张的权利。诉讼请求的变更属于法定诉讼权利,不等同于实体权利的放弃。

2.附条件优惠条款的效力:服务合同中约定以守约方按时付款为条件的优惠政策,在付款方违约时,收款方有权按无优惠的标准主张全部服务费用。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维权费用约定的独立性:合同中关于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的约定具有独立性。即使债务本金在诉中得到清偿,只要违约事实存在且维权行为已发生,守约方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已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维权开支。

4.违约金调整的酌定考量:在支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二审法院最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了委托方应支付的推广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总计金额,体现了对违约责任认定的审慎与裁量。

 

六、裁判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委托方(原审被告)赔偿原告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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