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续打了8年案子的实用新型二审胜诉:“微型双联隔膜泵” 侵权案【杭知桥专利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07 16:50阅读量:4

裁判要旨

本案为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件。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其 “微型双联隔膜泵” 的专利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专利之前类似侵权纠纷多达十几起,长达8年之久,这次案件的一审法院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1.证据情况

专利权证据:原告持有 “微型双联隔膜泵” 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 ZL20152017275*.*),该专利申请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2015 年 7 月 29 日授权,2023 年 6 月 5 日专利权人变更,且专利年费正常缴纳,以此证明其专利权。

侵权证据:原告通过公证购买获取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交(2023)鲁临沂兰山证民字第 2560 号、(2022)鲁临沂兰山证民字第 2619 号公证书。前者显示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 1688 店铺购买相关商品;后者表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特定地点购买多种水泵,以此证明被告的销售行为。

技术比对: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 4 相同或等同;被告辩称产品缺少 “电机壳体” 等技术特征。

 

2.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确认原告专利权合法有效。

认可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销售。

经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直流电机及接线端子暴露在外,缺少专利中 “电机壳体一、二及一体结构” 的技术特征。

 

3.法院认定情况

技术特征比对:涉案专利要求直流电机外有一体结构的电机壳体封闭电机及接线端子,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电机和接线端子暴露,无此结构,技术特征不符。

等同原则适用:原告主张的连接件与专利壳体功能不同,不能覆盖电机或封闭接线端子,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侵权判定:被诉产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裁判要点

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内容。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的,不构成侵权。

判断技术特征是否等同,需全面比对功能、手段和效果,部分相似不必然构成等同。

 

5.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被告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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