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标注“加工定制”未认定制造但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杭知桥专利案例】
【裁判要旨】
产品销售者标注“加工定制”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未尽审查即存在过失,因此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吕某系专利号为xx的“切菜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23年5月30日授权并有效。原告发现被告某穗商行在某电商平台中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在店铺中标注“加工定制:是”,故主张其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被告某穗商行辩称产品来源于某跃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且销量多为刷单,实际销量低。
证据情况:
原告证据:
1、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专利有效);
2、公证书及公证购买实物(证明被告销售行为及产品外观);
3、维权费用凭证(律师费、公证费等)。
被告证据:
1、与某跃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主张合法来源);
2、另案中某跃公司承认供货的陈述。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原告证据:专利有效性及被告销售行为被确认。
被告证据:虽证明产品来源于某跃公司,但因网店标注“加工定制:是”,法院认定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法院认定:
侵权成立:被控产品与专利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落入保护范围。
行为认定:
1、销售、许诺销售成立:公证购买记录及网店展示足以证明;
2、制造行为不成立:被告无生产资质,证据显示产品来源于某跃公司,推翻其网店标注的“加工定制”宣传。
3、合法来源抗辩无效:被告未审查产品合法性且虚假标注,主观存在过失。
裁判要点
1、外观设计近似判断:以一般消费者视角,综合整体视觉效果;
排除技术功能、内部结构差异,认定细节差异不影响整体近似性。
2、制造行为的否定:网店标注“加工定制:是”与被告经营范围(无生产资质)、实际进货来源(某跃公司)矛盾;法院结合聊天记录、另案陈述等证据,推翻其表面宣传,认定仅为销售者。
3、合法来源抗辩审查:销售者标注“加工定制:是”,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未尽审查即存在过失;抗辩需同时满足“合法来源”和“主观不知情”,本案仅前者成立。
4、赔偿数额裁量: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侵权规模(标价、销量)、维权成本。
裁判结果
1、停止侵权:某穗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赔偿金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驳回其他诉请。
案件启示
1、合法来源抗辩的严格适用:仅提供来源证据不足以免责,销售者主观上是否知道也是重要因素,需主动审查产品;虚假标注经营,将导致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抗辩失败风险。
2、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核心:以一般消费者视角判断整体视觉效果,功能性或隐蔽性差异不影响侵权认定。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