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工艺类图形作品独创性判断及权利范围及如何取证-我所首例图形作品案【杭知桥版权】

发布时间:2025-03-05 17:49阅读量:4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涉案权利作品为图形作品中的产品设计图。原告是提供汽车用品定制服务的企业,提供脚垫、尾箱垫等汽车用品的样板技术服务。原告自行对市面上几千种不同车型的内部空间进行测量和绘制形成多张样片,再将不同部位的样片按照一定方式排列,形成脚垫、尾箱垫等工艺拼接图数千余张,发表在官网上,并在图片上添加了包含原告字号和域名的水印。被告在其网站中提供的工艺拼接图图纸与原告创作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1.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认定
原告基于车辆实际尺寸测量并绘制的产品设计图,虽存在一定的功能性,但其通过点线面布局、排列方式、线条走向、色彩搭配等设计上均体现了对客观数据的个性化选择和创造性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2.技术方案的唯一性等同于图纸设计的唯一性
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技术方案本身,而是设计者对技术方案的图形化表达。即便汽车实体内的空间和尺寸存在唯一性,但涉案权属图纸中体现了原告对事物特征的选择和安排,即原告通过独创性表达形成了差异化成果,不同的作者均可基于同一车型绘制出包含个性化表达的图纸,因而原告仍可享有著作权。被告辩称“基于实体测量而完成的图纸具有唯一性”的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3.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
被告网站展示的图片与原告作品在整体布局、线条走向、色彩搭配等方面完全一致,超出偶然相似的可能性,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虽称被控侵权图纸系其自行测绘完成,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4.图形作品之复制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为施工、生产所绘制,其必然具备一定的实用功能,且其必然蕴含着相应的技术方案,但实用功能、技术方案等均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范畴,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图形作品所展示的其由点、线、面等因素组合而成后产生的科学之美。因此图形作品之复制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而不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可保护的权利范围仅限于涉案的图纸本身,而非根据该图纸生产出来的脚垫产品。被告称“若认可原告享有著作权将会造成行业垄断”的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本案为汽车后市场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典型范例,重申了著作权法对智力成果的尊重与边界。
 
【启示与建议】
1.企业创作:生产经营中所创作的功能性图纸(如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若包含独创性表达,应及时固定相关权属证据,如保留原始文件内容和属性,留存创作完成时间、发表时间记录等,并在发表时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如在图片上添加水印或特殊标记)。
2.同业合规:使用他人图形作品需取得授权,若独立创作则应保留完整过程证据,避免实质性相似风险。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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