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广告宣传 部分内容真实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杭知桥反法案例】发布时间:2025-02-28 09:32阅读量:3【裁判要旨】 本案系虚假宣传纠纷案件。原告作为某品牌产品经销商,被告为另一竞争品牌产品销售商。原告指控被告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产品是原告产品的升级加量版,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争议焦点作出如下判定: 一、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作为特定品牌产品的经销商,与被告所售同类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竞争环境,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同时,原告经相关权利人许可获得维权权利,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虚假宣传认定: 被告在产品宣传视频中,声称其产品比原告产品添加了特定成分,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且宣传方式易引人误解,损害了原告产品的竞争优势和声誉;在产品宣传图方面,被告曾经销原告产品,终止合作后销售竞争产品,宣传图中的标注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两款产品存在关联,从消费者实际反馈来看,也确实出现了混淆误认的情况。尽管部分成分表述客观,但整体上被告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比广告宣传,但对比广告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全面、客观、充分,不得使相关公众对客观事实产生认知偏差,而表述的内容和方式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为标准。 关于被告在产品宣传视频中的表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本案中,被告在产品宣传视频中字幕显示,Clere 品牌乳霜产品比原告 INGRAM'S 品牌乳霜产品多加了“线叶金雀花的提取物”“芦荟胶的提取物”成分,并称“加量不加价”“一瓶顶两瓶”,得出“就是比那个之前的企业更加牛”的言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Clere品牌乳霜产品的成分含有库拉索芦荟叶提取物,但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含有“线叶金雀花的提取物”,故该部分宣传不实。 此外,被告的宣传视频通过语句剪辑,将 Clere 品牌乳霜产品与原告 INGRAM'S 品牌乳霜产品在成分、价格、容量方面进行比对,得出“比那个之前的企业更加牛”的言论,本院认为,即使被告的宣传内容并非完全虚假,但若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表述,使得消费者产生认知偏差从而削弱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商品的意愿,在竞争法上仍应予以负面评价。被告在视频中的宣传内容,以经营者的角度传播了片面性、评价性信息,得出 Clere 品牌企业比原告品牌企业更加牛的结论,诱导相关公众去购买 Clere 品牌乳霜产品,该行为削弱了原告产品的竞争优势,损害了 INGRAM'S 品牌乳霜产品的声誉,构成虚假宣传。 三、民事责任承担: 由于被告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虚假宣传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范围、原告取证链接的产品销量、产品利润率,以及原告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提出的30000元赔偿金额诉求。 【裁判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