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专利案例】产品外购但合格证为被告且称自产自销能否认制造商
发布时间:2025-02-26 10:32阅读量:4
【裁判要旨】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人(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进行答辩。二审法院围绕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是否实施被诉制造行为、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这三大争议焦点展开审理。
二、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判定
上诉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某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作为比对文件。经对比:在产品形状方面,二者领口大小、袖长及袖口设计差异明显;关键装饰元素蝴蝶结的位置、倾斜角度、丝带宽度比例、整体尺寸大小以及在衣服正面所占比重均不相同。这些差异属于整体形状与结构设计层面,致使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区别,因此上诉人的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
三、被诉制造行为的认定依据
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格证书印有上诉人名称,产品外包装、水洗标带有与上诉人紧密相关的商标标识,产品网络销售页面显示 “自产自销” 字样。上诉人虽辩称产品系市场采购,但未提供有效证据。综合多方面指向性证据,可认定上诉人实施被诉制造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上诉人应承担制造者责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四、一审判赔数额的合理性考量
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上诉人声称侵权获利低微却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和创新程度、上诉人侵权行为性质、故意及重复侵权情节,以及被上诉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上诉人赔偿30000元。该数额未超出合理范围,未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二审予以认可。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