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商标案例】同行经营者明显低价销售知名商标商品不成立合法来源判赔20万
发布时间:2025-02-21 10:32阅读量:2
【裁判要旨】
一、同行经营者明显低价销售知名商标商品不成立合法来源
原告商标及涉案五枚注册商标在内的BOY LONDON 系列商标已在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服装行业经营者,应对深圳安格洛公司是否对该商标享有权利尽到更高审核义务。未审慎核实其授权来源及授权内容,且在授权书仅涉及第 13876268号商标的情况下却使用了多个与该商标标识不完全相同的 BOY LONDON 系列标识,确定的被诉商品销售价格也明显低于该品牌同类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明显存在主观过错。综上,被告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生成商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根据以上规定,合法来源抗辩适用于仅实施销售他人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的主体。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系三喜公司生产,故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