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典型无效案例】两部件外观相同,但用途功能不同能否结合

发布时间:2025-02-20 09:40阅读量:2

【决定要旨】

 

如果一项现有设计特征的用途或功能与请求人主张的涉案专利相应部件的用途或功能不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现有设计特征可以与另一项现有设计组合在一起使用,则该现有设计特征与另一项现有设计不存在组合启示。

 

合议组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证据 2 的手机支架能否作为杯子的把手而与证据 1 的杯子进行组合 由于手机支架的功能用途与杯子把手的用途不同,且证据 2 手机支架在支撑过程中“爱心”的两瓣只能稍向 中间靠拢,不能叠合,该设计与杯子把手部的设计也不相同,在请求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手机支架可以作为杯子把手的情况下,证据 2 的手机支架与证据 1 杯子不存在组合的启示。鉴于此,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 1 和 2 的组合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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