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案例】网页假货未买实物是否商标侵权【一二审不同观点 附判决】

发布时间:2022-04-02 00:00阅读量:1

【裁判宗旨】


【一审】


本案中,涉案产品在陈志森淘宝店贩卖,原告认为,所贩卖商品仅有服装背面的老鹰团与正品服饰的老鹰图案不同,应属于仿货,虽然未购买实际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但一审法院认为,安格洛公司并未购买涉案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也未能提供相应产品目录,不足以证明陈志森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


二审法院则认为,被告陈志森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被控产品实物供侵权比对,但从被告店铺中展示的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与正品相比在领标设计、后背的老鹰图案有较大差别,可以认定被告在淘宝店铺中展示的被控产品为非正品,构成商标侵权。


行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被侵权商品并非正品的情形下,应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及案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81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1672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森     


【案件介绍】


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8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安格洛公司上诉请求称: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闽03民初81号民事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犯上诉人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含上诉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令被上诉人下架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其所经营的网店(会员名:小森代购88)内与涉案商标有关的侵权链接;

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裁判思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志森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若构成,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陈志森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设置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链接,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服装后背和领标上所使用的图案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核定使用类别相同,其行为侵害了安格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案中,安格洛公司虽未向法院提交被诉侵权商品实物以供比对,但在二审期间,根据安格洛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总代理商梵金公司出具的《真伪鉴定》,陈志森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安格洛公司销售的正品在领标设计、后背的老鹰图案有较大差异,且二者的销售价格差距较大,该有关鉴别真伪的说明具备合理性可以认定为非正品,应承担相应商标侵权责任。因此,安格洛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


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81号民事判决。


【附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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