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脚垫图形作品重复侵权案1.7倍惩罚性赔偿【杭知桥版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23 17:28阅读量:4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一起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

由杭知桥律所王梨华主任以及朱宇泽律师共同承办的案件。

本案特别之处为涉及图形作品的版权纠纷,对图形作品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进行深入研究,图形作品是保护图形作品本身还是延及图形作品所生产的对象。

原告主张其自行对上千种不同车型的内饰进行测量、录入数据并绘制形成电子样板文件,再将不同部位的样片排列形成脚垫、后备箱垫等工艺拼接图,发表在其官网并署名水印。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上展示的工艺文件图纸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曾就类似图形作品与被告发生过著作权纠纷,前案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主张,在前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权,且新增了部分侵权图样,构成新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费用及合理费用。

 

二、证据情况

原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前案生效判决书及二审维持判决书,证明其曾就3021张图形作品主张权利并获得法院支持;

2.新主张的2558张JPG格式图片及对应的CDR源文件,图片中均含有原告官网水印;

3.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被告官网展示图片,共计三次取证,分别涉及300张、2612张及3011张图片;

4.律师费支付凭证。

 

被告则提交了PLT格式文件的创建时间记录,试图证明其图片系自行创作,并主张原告权属证据存在瑕疵。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告提交的CDR文件与官网展示的JPG图片一一对应,能够形成完整的权属证据链;

2.被告提交的PLT文件内容与本案侵权图片不一致,无法证明其独立创作;

3.前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对3021张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法院予以采信;

4.对新增的2558张图片,原告亦能提供创作文件及公开发表证据,法院认定其为著作权人。

 

四、法院认定情况

法院认定如下:

1.作品性质:涉案图片为汽车脚垫、后备箱垫等产品的工艺拼接图,虽具有实用功能,但其在板块拆解、线条走向、图形符号选择等方面体现了设计者的个性化判断,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

2.侵权认定:

  • 新增的2612张及3011张图片中,除少数车型编号外,其余与原告作品在整体布局、线条、色彩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官网展示并提供下载,侵犯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被告为付费会员提供对应PLT文件下载,侵犯原告发行权。

3.主观恶意:被告在前案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后,仍继续使用侵权图片,部分图片甚至刮除原告水印,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重复侵权。

 

五、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裁判要点包括:

1.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被告在前案判决承担责任后,仍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的“故意”及“情节严重”要件,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2.赔偿基数的确定:综合考虑本案与前案的相似性、侵权图片数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法院确定的金额为赔偿基数,适用1.7倍惩罚倍数。

 

六、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按基数乘以1.7倍计算)。

 

【附判决书】
【惩罚性赔偿0.7倍数】5000张图片判21万-秀套诉铭天-工程图一审判决-余杭法院(2025)浙0110民初28884号民事判决书_0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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