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胜诉简报】1500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方当事人角色:被告之一(标识上标注的制造方)
代理律师:王梨华主任、罗贤水律师
二、案情概述
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指控包括我方当事人在内的四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
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产品;
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我方当事人为被诉侵权产品标识上写的制造商。
三、我方主要抗辩理由
1不构成近似:结合争议专利前两次无效宣告决定,确定了专利的授权性设计特征,重点阐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顶面分区方式、顶侧面过渡设计、后侧面功能布局、底座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域正是专利的授权性设计特征对应的区域,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实质性差异。
2现有设计抗辩:提供多份现有设计来证明该产品的现有设计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设计特征已被在先外观设计专利公开,属于现有设计。
3功能性与惯常设计:原告主张的“相同点”多为技术功能决定或惯常设计,不应纳入侵权比对。
四、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
-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代理律师在客户以及友商法务的强有力配合下,做了多轮检索与分析,将专利申请日前的相关现有设计提供给法院,对于区别设计特征进行重点分析,特别是结合无效宣告决定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客户以及友商法务反复推演庭审和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深入探讨该类产品的保护范围的边界以及创新的边界。
原告及其原告律师团队提交了大量涉嫌侵权的证据与多维度销售数据,原告律师做了大量细致和专业工作,以至于庭审开展了两次,庭审中原被告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对保护范围和是否相似进行全方位的对抗。
最终因为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差异较大,法院认定不落入保护范围,因此我们代理被告取得良好的代理结果,让客户避免巨额索赔,能继续生产与销售产品。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