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组合将“一种麻将机取暖结构”专利宣告无效【杭知桥专利无效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一项名称为“一种麻将机取暖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24年3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24年12月31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侯帅律师及专利代理师接受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主张,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并提交了多份现有技术证据,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核心争议与审理过程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共提交四份证据,主要包括: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561563U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2010年8月25日,公开了一种麻将机用暖风机;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10980028U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2020年7月10日,公开了一种暖风取暖脚;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15351941U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2021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具有吹风调温功能的麻将机;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104764076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2015年7月8日。
请求人主张: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证据4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3、证据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亦不具备创造性。
三、合议组认定与决定
合议组经审理认定:
1. 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经核实其真实性无瑕疵,且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麻将机取暖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麻将机用暖风机,其具有风机、PTC发热体、热风分配器、温控元件和档位开关,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风扇、发热体、导热件及电控组件。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安装架顶端开设有进风口,安装架一侧设有电控组件。该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证据2的U型支架顶端开设有进风口,且支架外端固定连接有操作板,操作板上设有开关等电控组件,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导热件包括四棱锥座、三角形支撑板、出热腔及导热槽。证据3公开了一种具有吹风调温功能的麻将机,其中的导流座、隔板、气流区等结构对应于权利要求2的四棱锥座、支撑板和导热槽。将导流座设计为四棱锥座或类似形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
4. 关于权利要求36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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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竖向连接板、框板)已被证据3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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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连接框、底槽、插接孔、内槽)部分被证据1公开,部分被证据3公开,其余属于公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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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出热网板、卡块)已被证据1公开,且卡接方式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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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出热网板的具体结构)已被证据3公开,其余细节属于公知常识。
综上,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决定结果
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附无效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