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专利的重复侵权情节加重赔偿【杭知桥专利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法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并于同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方主张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二、证据情况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及专利年费缴纳凭证,证明其专利权合法有效;
2. 公证书,证明原告通过公证程序在被告经营的网络店铺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并对收货、拆封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3. 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侵权产品链接在取证时仍在销售,并显示了相关销售数据与用户评价;
4. 在先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就同一专利权曾存在诉讼,且被告已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
5. 专利产品市场售价截图、产品获奖及知名度证明材料;
6. 为维权支出的费用凭证,包括产品购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被告缺席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况,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并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四、法院认定情况
1. 侵权成立: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标准判断构成近似,故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侵权行为存在:根据公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展示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
3. 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法院注意到,在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在先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持续时间较长,主观侵权故意明显。
4. 赔偿数额的酌定: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售价及销售情况、被告的主观恶意及重复侵权情节、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率通常较低等因素,并合理核定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裁判要点
1.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比较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2. 在网络环境下,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并结合店铺销售页面信息,可以认定销售者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3. 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专利权的类型及贡献率,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4. 对于经生效判决认定侵权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应认定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考量。
六、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