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长得像”的玩具被判侵权【杭知桥专利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6 11:12阅读量:2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原告经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享有名为“拼接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权及维权权利。该专利于2020年11月获得授权,至今合法有效,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其未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缺陷。

原告发现,被告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许诺销售的“七合一太阳能机器人儿童礼物益智拼装太阳能机械传动组装玩具套装”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通过公证保全方式固定证据,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证据情况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涉案专利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年费缴纳收据及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其权利基础稳定且合法有效;

2.(2024)厦鹭证内字第579号、第7939号公证书及公证购买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3.被告进货单据及差旅费发票,用于证明被告侵权规模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则提交了订单截图及进货记录,主张被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辩称实际销量低于原告主张,同时提出刷单、退货等因素影响利润。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法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因其未提供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认定,故不予采信。

 

四、法院认定情况

法院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结构、造型上无差异,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考虑到原告专利权稳定、被告侵权规模较大、侵权链接销量较高,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五、裁判要点

1.侵权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侵权行为:被告在电商平台销售、展示侵权产品,构成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

3.赔偿责任:在损失和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专利权稳定性、侵权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六、裁判结果

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被告赔偿原告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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