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鉴定不实恶意投诉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加倍赔偿【杭知桥不正当竞争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某店铺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主要经营美容化妆品。2024年3月,被告一(个人)与被告二(化妆品公司)以“商标权-假货-购买鉴定”为由,向平台投诉原告店铺销售的某品牌面膜为假货,并附有一份由被告二单方出具的鉴定报告。平台根据投诉材料及原告申诉情况,认定投诉成立,删除了涉案商品链接并扣除保证金。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鉴定报告系伪造,投诉行为属于恶意投诉,目的是进行渠道管控和价格控制,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导致店铺无法正常经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并恢复链接、返还保证金。
二、证据情况
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1.进货聊天记录:显示原告通过微信向供货商采购某品牌面膜,并提供了产品实物照片;
2.申诉材料:包括商品实拍图、聊天记录截图,主张所售商品与正品一致,投诉系恶意;
3.店铺销售数据:导出交易成功订单金额;
4.律师费票据:证明维权支出。
被告提交的证据包括:
1.投诉材料:含鉴定报告、购买凭证等;
2.商标授权书:证明其有权使用某商标并进行投诉;
3.平台投诉记录:显示三次投诉及处理结果。
4.平台方提交了完整的投诉、申诉及处理记录,说明其审核流程及规则依据。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经审理对关键证据作出如下认定:
1.关于鉴定报告:被告提交的鉴定报告虽盖有公司公章,但未附有被控侵权商品的实物或完整的收货凭证,无法证明其所称的“假货”确系从原告店铺购买。原告提供的商品实拍图与鉴定报告中用于比对的“正品”图一致,进一步印证被告投诉依据不实。
2.关于聊天记录:原告提交的与供货商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形式合法,能够证明其进货渠道及所售商品来源,法院予以采信。
3.关于商标授权协议:被告一与被告二在诉讼中补签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因形成于纠纷之后且双方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不予采纳,实际授权关系以投诉时提交的授权书为准。
4.关于平台处理记录:平台提交的投诉、申诉及处理记录真实完整,法院予以确认。
四、法院认定情况
(一)被告投诉行为构成恶意投诉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投诉方,负有证明被投诉商品构成侵权的初步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鉴定报告缺乏客观依据,无法证明原告销售的商品为假货,且原告提供的进货记录和商品实拍图能够印证其销售的商品为正品。被告明知投诉依据不实,仍以“假货”为由发起投诉,属于恶意发出错误通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被告抗辩称其系基于“渠道管控”进行合理投诉,法院指出,合同义务仅约束签约方,原告并非被告的经销商,不受其内部协议约束;投诉行为的正当性应基于证据本身,不能因被投诉人申诉不力而倒推投诉行为合理。
(二)损失赔偿的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的恶意投诉行为导致原告商品链接被删除、保证金被扣,客观上造成经济损失。但因店铺关闭系多次不同投诉共同导致,无法将全部损失归责于被告,故综合考量被告过错程度、链接下架时长、商品销量、合理利润率及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原告损失金额,并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加倍赔偿。
五、裁判要点
1.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投诉方提交的鉴定报告缺乏客观依据,无法证明被投诉商品为假货,且与被投诉人提供的正品证据相矛盾,构成恶意发出错误通知。
2.加倍赔偿的适用:恶意投诉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依法适用加倍赔偿责任,以惩戒滥用投诉机制的行为。
3.保证金返还:因恶意投诉被扣除的保证金,应由平台予以返还。
六、裁判结果
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某电商平台返还原告保证金。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