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搬网红鞋“形”侵权被判赔【杭知桥专利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21 15:32阅读量:2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原告系一项名为“鞋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并于2021年5月14日获得授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未经许可销售一款女鞋,该产品鞋底设计涉嫌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二、证据情况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专利缴费记录,用以证明专利权有效性;

2.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证明被告在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以及该产品的实际样态。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专利证书、缴费记录、公证书及公证实物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证书显示,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10月25日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进行了公证取证。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可见,产品为白色女鞋一双,鞋盒及鞋身均无生产厂家、厂址及合格证信息。

 

四、法院认定情况

1.侵权比对认定:法院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进行比对。经详细比对,被诉侵权鞋底在设计特征、图案布局、线条走向、装饰元素等方面,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侵权行为认定:被告作为网店经营者,其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3.赔偿责任认定: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以及专利在产品利润中的贡献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五、裁判要点

1.网络销售行为可构成专利侵权:通过网络店铺销售、许诺销售产品,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即可能构成侵权。

2.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标准:应以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为准,综合考量设计特征,对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或对视觉效果无影响的特征不予考虑。

3.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精确计算时,法院可综合考虑侵权产品销售情况、价格、数量、维权成本及专利贡献度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额。

4.举证责任的重要性:权利人主张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等具体请求,需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六、裁判结果

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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