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保证金还是货款?——法院如何认定款项性质与违约归责【杭知桥合同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8 14:07阅读量:3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宗合作合同纠纷。双方于2022年1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在杭州市开展电梯物联网项目,并成立合资子公司负责运营。合同约定,一方负责提供技术、平台、产品及电梯检测资质备案等支持,另一方负责项目落地执行,并支付保证金及设备采购款。协议签订后,一方于2022年1月24日向另一方转账20万元,备注为“保证金”。双方随后注册成立目标公司,但直至诉讼时,合同中约定的电梯检测资质始终未在杭州市完成备案并授予目标公司使用,亦未交付任何货物。双方合作因此终止,引发诉讼及反诉。

 

二、证据情况

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1.《合作协议》;

2.转账凭证,显示支付20万元并备注“保证金”。

被告主张该20万元全部为货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采购设备进行过磋商、交付货物或催讨剩余货款。被告另提交案外公司资质备案材料,试图证明其具备履约能力,但未能证明其已履行本案合同义务。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认定《合作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20万元款项性质,法院认为转账备注为“保证金”,且金额足以覆盖合同约定的15万元保证金,支付方有权决定款项用途,故认定其中15万元为保证金,不支持被告关于全部为货款的主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资质备案义务或交付货物,故其违约事实成立。

 

四、法院认定情况

法院认定:

1.被告未按约定完成电梯检测资质备案,构成违约;

2.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3.原告在被告违约情况下中止履行付款义务,不构成违约;

4.被告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其曾主张权利。

 

五、裁判要点

1.合同解除权: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款项性质认定:支付方对款项用途的单方意思表示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予尊重。

3.不安抗辩权: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己方义务。

4.诉讼时效: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

 

六、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20万元;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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