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设计特征组合未产生独特视觉效果,分水器专利被整体无效【杭知桥无效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一项名称为“分水器(大口径排气排污脉冲清洗)”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该专利所包含的设计1至设计10共十个设计方案,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关于“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核心争议与审理过程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共提交七份证据,其中关键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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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水暖分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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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2: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阀门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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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5: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了一种“阀门(水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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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6: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一体式大流量方形分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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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7:抖音平台发布的展示“红冲一体球阀式大流量分水器”的视频截图,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中已公开的“主水管+分水管”基本结构为基础,分别组合证据2、证据5中的“排气阀”设计,证据7中的“堵头”设计,以及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特征,即可得到与涉案专利各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外观。
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的十个设计方案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三、合议组认定与决定
合议组经审理认定:
1.关于设计特征的组合启示:主水管顶部的排气阀、分水管正面的开关旋钮等,均属于“一般消费者”可直接从现有设计中区分出来的独立设计特征。将证据1中已公开的具有若干排气孔的主水管顶部,与证据2或证据5中公开的阀门设计相组合,存在明显的组合启示。
2.关于区别特征的认定:涉案专利与组合后设计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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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阀的数量、安装位置及旋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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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水管是否安装旋钮及其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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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水管侧面凸起的具体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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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水管两端是否安装堵头等。
3.关于区别是否构成“明显区别”: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或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或为实现产品功能的惯常设计,或在整体视觉中占比很小,均未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在产品整体构成、各部分排布与形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涉案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因此,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宣告外观专利权全部无效。
【附无效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