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设计无法证明产品种类相同 吸顶灯外观专利权维持有效【杭知桥无效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03 15:57阅读量:3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针对名称为“吸顶灯(星星泡泡系列吸顶)”的外观设计专利所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主张,该专利中所包含的设计2与设计3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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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争议与审理过程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三份关键证据:

·证据1:一份源自社交媒体平台“小红书”的用户笔记截图,其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中展示了一款具有环形椭球体设计的产品。

·证据2与证据3:两份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其真实性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可。

请求人主要提出如下主张:

1.证据1所示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3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2.即便存在差异,将证据1(环形椭球体基座)分别与证据3(凸起灯罩)或证据2(悬吊球体)的设计特征相组合,亦可容易地得到涉案专利的设计2与设计3。

据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证据1所示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该问题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可对比、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前提。

 

三、合议组认定与决定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关键证据(证据1)为小红书平台发布的笔记页面截图,其内容虽在产品外观上有所展示,但未明确揭示产品种类或具体应用场景。图片中产品仅呈现于地面包装箱内,未显示实际安装或使用状态,文字描述亦未指明产品性质。尽管请求人主张通过地砖尺寸、包装盒及用户其他笔记可推断为灯具,但合议组认为,现有信息不足以唯一确定该产品为吸顶灯或同类产品,亦无法排除其为其他种类物品(如抱枕、托盘等)的可能性。

 

因此,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无法作为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进行直接对比,亦无法作为组合对比的基础。请求人基于证据1单独或结合其他证据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决定维持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附无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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