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处存在差异即可认定假货-证明假货是原告天然责任【杭知桥商标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03 15:50阅读量:2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系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鞋、靴等第25类商品。原告发现被告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多款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鞋类商品,遂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证据情况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涉案商标的注册证,证明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店铺中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商品,并详细记录了商品链接、销售页面、销量及价格等信息;

3.当庭拆封的公证封存物,包括鞋盒、鞋体及配件,其上均印有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4.原告提供的正品与侵权产品对比说明,指出二者在包装、材质、工艺等方面的明显差异,虽然证明假货是原告天然责任,但原告只需证明一处存在差异即可认定假货。

5.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购买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凭证。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真实有效,公证书记载内容完整、程序合法,能够证明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封存物当庭拆封显示,侵权商品在鞋盒、防尘袋、鞋底等多处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

 

四、法院认定情况

法院认定:

1.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未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或经合法授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3.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销售情况、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五、裁判要点

  •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 侵权人未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数额可依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六、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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