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不吸收信网权,商品销售与商品展示分两个侵权行为【杭知桥版权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宗侵害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主张其独立创作完成某IP形象美术作品,并依法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与原告作品形象高度相似的手办产品,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二、证据情况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围绕“权属”与“侵权”两大核心,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
1.权属证据:
《作品登记证书》附有美术作品图样,证明了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时间及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
作品公开发表记录,证明作品在原告授权的小红书账号“正版潮玩手办摆件”上发表。
2.侵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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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购买证据:在平台涉案店铺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完整过程记录及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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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比对证据:当庭对比证实,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权利作品在造型、设计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商品无正规授权来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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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销售数据:数据显示侵权商品销售数量高达5万件,销售总额达30多万元,客观反映了侵权规模与后果。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体现了高度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1.对权属证据:确认《作品登记证书》及公开发表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利基础稳定。
2.对侵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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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原告的取证过程合法有效,侵权实物与销售链接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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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平台提供的后台销售数据,作为认定侵权情节严重程度及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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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告未完全提供票据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差旅费等),法院并未一概否定,而是基于“客观支出”的认知,综合考虑行业标准、案件难度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此举平衡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与举证难度,务实且合理。
四、法院认定情况
1.权属认定:原告是美术作品《摇摇乐手办设计》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各项著作权财产权。
2.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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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销售侵权手办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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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商品销售页面上展示侵权作品形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责任认定:被告未能提供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裁判要点
1法定赔偿的精细化裁量:在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时,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其裁量并非“拍脑袋”决定,而是建立在一系列清晰的事实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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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依据:侵权商品超过5.7万件、33万余元的销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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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量:作品的独创性、侵权行为的性质与规模、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
2.网络侵权行为的“双权分立”定性:法院明确将被告的单一销售行为,在法律上区分为侵犯发行权(销售实体商品)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页面展示)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3.对“合法来源抗辩”的失权认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视为放弃了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权利。
六、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