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核实微信主体及采购量少于销量合法来源不成立【杭知桥专利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28 17:21阅读量:2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上诉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一家电子商务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害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判令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上诉人赔偿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区别,且赔偿数额过高。

 

二、证据情况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 微信群聊记录截图,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2. 网络订单截图及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拟证明存在刷单行为,实际销量不高。
被上诉人提交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拟证明涉案专利权稳定。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微信群聊记录无法核实主体身份及产品具体来源,且采购数量少于网页显示销量;网络订单及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其性质与目的,关联性不足,故均不予认定。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认为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认定。

 

四、法院认定情况

1.侵权认定: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权利稳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组成部分、布局结构等设计要点上均相同,整体视觉效果基本一致。虽存在弧形弯管厚度、弯曲弧度及松针数量等细微差异,但不足以使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 赔偿数额认定:法院认为,在权利人损失及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切查明的情况下,可基于相关证据综合裁量。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被诉侵权产品销量与价格、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裁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应予维持。

 

五、裁判要点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构成近似设计。

2.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在于侵权人,未能充分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3.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量专利类型、侵权情节、销量、价格及维权开支等因素,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合理裁量。

 

六、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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