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细微改动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杭知桥专利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20 14:42阅读量:2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纠纷。原告系一项名称为“耳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已于2022年12月20日获得授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指控被告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与其专利设计相近的耳坠产品,构成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二、证据情况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及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用于证明专利权有效;

2. 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及实物,证明被告实施了销售行为;

3. 电商平台销售页面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被告持续展示并销售侵权产品;

4. 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发送的律师函及发送记录,证明原告已进行维权警示。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专利文件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其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公证购买过程及时间戳认证内容完整、程序合法,能够反映被告在电商平台销售、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律师函发送记录亦能证明原告已尽提醒义务。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予以采信。

 

四、法院认定情况

1. 专利权有效性: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受法律保护。

2. 侵权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耳坠,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两者在整体形状、装饰条结构、流苏排列等方面基本一致,虽流苏数量存在细微差异,但不足以引起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区别,故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侵权行为认定: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电商平台销售、展示侵权产品,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五、裁判要点

1.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授权图片或照片所示设计为准,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

2.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认定为近似设计。

3.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产品价值、侵权规模、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赔偿金额。

 

六、裁判结果

1.  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 被告赔偿原告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附判决书】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C座2楼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23层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