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动物头像形态的耳机套不具有独创性【杭知桥版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23 09:59阅读量:2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其对某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指控三被告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产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同时要求其中一名被告对另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称其作品于2019年8月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并于2020年9月获得省级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原告还提交了公证书,证明其委托代理人在某通信配件市场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相关单据显示产品名称中包含与涉案作品相关的描述。
被告辩称,其未接触过涉案作品,该作品仅为对自然界动物形象的简单模仿,属于常见设计,缺乏独创性,且被控产品与涉案作品存在显著差异。被告还主张其仅为销售方,并未实施复制、发行行为,且原告索赔金额不合理。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原则,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仍需满足独创性的实质要件。独创性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并能体现作者特有的选择与安排,同时应排除公有领域的创作素材。
涉案作品为某动物形象耳机套,整体造型包括竖立的耳朵和覆盖毛发的身体。法院认为,该作品中的耳朵部分为半椭圆形,与传统表现方式无差异;身体部分的毛发颜色与常见动物形象无异,未体现创作者的个性选择,未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最低独创性标准。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基于该作品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权利基础,依法予以驳回。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