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名称标题详情图及产品上使用商标属于电商侵权的常见表现【杭知桥商标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04 17:20阅读量: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为一家时装有限公司,被告为个人经营者。原告指控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二、证据情况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原告是涉案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靴等商品,且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2.商标使用及知名度证据:包括品牌广告宣传材料、参展照片、媒体报道以及社交媒体宣传内容等,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和市场知名度。

3.公证证据: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记录了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网络查看、购买及收取侵权商品的全过程,包括商品链接、销售页面截图、购买支付记录等。

4.实物证据:公证购买的侵权商品实物,包括两双鞋子及其包装材料,实物上多处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

5.维权费用证据:包括公证费用、购买费用、律师费用及差旅费等合理维权开支的证明。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

1.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明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

2.公证证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在电商平台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

3.通过当庭拆封公证购买的实物,确认被诉侵权商品在多个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4.原告提供的维权费用证据合理,法院予以采信。

5.被告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四、法院认定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

1.商标权属明确:原告是涉案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在商品链接名称、商品详情图及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多个显著位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3.侵权责任认定: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或经过合法授权,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裁判要点

1.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认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等显著位置,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完全一致,视觉上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2.混淆可能性判断: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使用相同标识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3.赔偿数额确定原则:在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六、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定金额;

 

【延伸思考】

本案如果数额能够查明的话,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被告销售的金额较大,则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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