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专利无效案例】从“龙头及其连接结构”专利无效案看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认定

发布时间:2025-07-21 14:27阅读量:5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的发明专利“一种龙头及其连接结构”由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申请,2017年获得授权。该专利主要涉及一种通过内、外齿圈啮合及双重密封设计的龙头连接结构,旨在解决传统连接方式易泄漏的问题。

无效宣告请求方认为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于2024年8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一份韩国专利文献(证据1)作为关键证据。

 

二、无效宣告的核心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10-1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而权利要求3-9、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公开,缺乏创造性。具体而言:

1.新颖性否定:证据1中的同类龙头连接结构已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齿圈啮合、双重密封及容置槽设计,技术方案完全重合。

2.创造性不足:导引面设计、齿圈宽度与密封面长度的比例等附加特征,均被认定为行业常规技术,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 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 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延伸】

权利要求虽然技术特征多,但若这些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想到的简单的技术手段叠加,也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无效宣告成功的关键是能找到有效的对比文件。

 

【附无效决定书】

一种龙头及其连接结构-无效决定(1)-刘韵遥_1.jpg

一种龙头及其连接结构-无效决定(1)-刘韵遥_2.jpg

一种龙头及其连接结构-无效决定(1)-刘韵遥_3.jpg

一种龙头及其连接结构-无效决定(1)-刘韵遥_4.jpg

一种龙头及其连接结构-无效决定(1)-刘韵遥_5.jpg

一种龙头及其连接结构-无效决定(1)-刘韵遥_6.jpg

一种龙头及其连接结构-无效决定(1)-刘韵遥_7.jpg

一种龙头及其连接结构-无效决定(1)-刘韵遥_8.jpg

一种龙头及其连接结构-无效决定(1)-刘韵遥_9.jpg

一种龙头及其连接结构-无效决定(1)-刘韵遥_10.jpg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C座2楼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23层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