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专利案例】产品近似性认定的司法裁判要点分析

发布时间:2025-07-21 14:22阅读量:2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二审案件。专利权人指控某科技公司制造、销售的登车踏板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涉案专利名称为“登车踏板(尼泊尔刀锋款)”,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证据情况

1.专利权证明:专利权人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授权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及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专利合法有效且稳定性较高。

2.侵权证据:

通过时间戳录像固定了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展示侵权产品的行为。

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淘宝平台两家店铺购得侵权产品,公证书显示产品与被告微信公众号展示的“刀锋超越款”一致。

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

3.比对意见:双方就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异同点进行了详细比对,争议焦点在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构成近似。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法院认可了专利权人提交的专利权证明及侵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法院确认其来源合法,并与被告的制造、销售行为直接关联。在比对环节,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争议的设计特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高度相似。

 

四、法院认定情况

1.产品类别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登车踏板,属于相同产品类别。

2.设计要点比对: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为正面圆角梯形的“几”字形装饰条与两侧双回旋镖造型的组合。被诉侵权产品在这些关键设计特征上与专利基本一致。

3.细节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标识牌、装饰线条闭合与否、凸条数量等差异属于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影响。

4.侵权成立:被告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五、裁判要点

1.近似性判断标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核心在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无实质性差异。细微差别不影响近似性认定。

2.设计空间考量:对于登车踏板类产品,具体图案设计具有较大设计空间,因此图案的相似性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

 

六、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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