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专利案例】贴牌销售构成制造行为无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二审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侵权认定及赔偿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指控上诉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证据情况
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合法来源抗辩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付款凭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试图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具有合法来源。
2.现有设计抗辩证据:包括微博图片及相关说明,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提出质疑,认为聊天记录无法核实真实性,付款凭证未明确指向被诉侵权产品,且微博图片的公开时间无法确认。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1.合法来源抗辩证据:法院认为,尽管上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因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了上诉人的商标,并标注由其“独立设计和制造”,其行为已超出普通销售者的范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行为,故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2.现有设计抗辩证据:法院认为微博图片的公开时间无法确认,且即使认定为现有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在衣身收窄幅度、条纹分布等显著位置存在明显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
四、裁判要点
1.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限制:仅适用于销售者,制造者不适用该抗辩。
2.制造行为的法律意义:贴牌销售并宣称独立设计、制造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行为。
3.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标准:需证明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且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