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专利无效案例】“一种龙头” 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成功迫使原告撤诉
原告为发明创造名称为 “一种龙头”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向被告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委托我们代理案件,经过检索发现该发明专利不符合创造性条件,建议客户发起专利无效宣告,最终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无效,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某发明专利(发明创造名称为 “一种龙头”)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请求人主张该专利权利要求 1-6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经审查,合议组认定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因现有技术启示而不具备创造性,最终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无效理由要点
(一)权利要求 1 的创造性缺陷
现有技术公开内容:证据 1 公开了一种龙头的基本结构,包括阀体、阀杆、阀芯等部件,且披露了过气通道、进气通道等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1 中阀杆连接头与阀芯连接孔的特殊结构(如连接孔横截面呈长条状、设置过气槽和限位槽,连接头呈扁平状并具有限位平面和导向弧面等)。
现有技术启示:证据 2-4 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对应结构,且其在现有技术中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均为减小阀体体积、提高操作稳定性。在证据 1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 2-4 及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故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二)从属权利要求 2-6 的创造性缺陷
权利要求 2-3:其附加技术特征(过气槽的数量、形状及设置方式)被证据 2 公开,在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 4-5:其附加技术特征(限位平面的延伸、避让平面的设置等)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自身亦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 6:其附加技术特征(导向弧面与限位槽底面的形状及半径设计)为现有技术结合常规设计手段的结果,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给出明确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结合,同时该结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四、决定结论
宣告该 “一种龙头” 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附无效决定书】












